篇名 | 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順序之損害賠償──優先清償順序之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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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與丁,皆已成年。甲男為一貿易商,常在國外奔波。因其長期在國外經商,死亡時對A稅務機關積欠綜合所得稅60萬元。因周轉需要,向B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已屆期未償還。又以自書遺囑對C小學同學贈與30萬元。甲因在國外經商不順,其死亡時僅留下遺產150萬元。甲之繼承人乙、丙及丁在法定期限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甲之債權人A、B、C三人,在法定期限內,亦報明其各自之債權。乙女因對C受遺贈人極為熟識,又對B行之經理為其姻親,故報明債權之期限一屆滿,未與丙及丁協商,擅自對C交付遺贈30萬元,對B銀行償還120萬元,對A稅務機關分文未償還。 |
起訖頁 | 66-72 |
關鍵詞 | 遺產清冊、優先債權、清償順序、連帶債務、不當受領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8 (21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80214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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