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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收之效力(上)
作者 林鈺雄
中文摘要 供應A國小營養午餐團膳業者乙,行賄校長甲共交付新臺幣(下同)188萬元賄款。東窗事發後,甲為求輕判而主動繳回全數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甲經檢察官以貪污收賄罪名起訴後,適逢沒收新法施行,且於第一審審理中,甲在家中不慎跌倒,送醫不治。甲之繼承人丙,委任律師遞狀抗辯被告行為時皆為舊法,法院不得依新法宣告沒收/追徵甲繳回之188萬元,否則即違反罪刑法定、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等。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起訖頁 45-60
關鍵詞 沒收從新原則沒收時效沒收執行沒收標的效力禁止處分效力被害人優先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8 (21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2008021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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