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下)──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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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商事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此項當事人查詢制度之新訂,其立法理由表明:為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即有機會蒐集相關資訊,據以妥適決定後續事實及證據之提出,並加速訴訟程序之進行,減輕法院審理之負擔,故明定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內,如法院未指定期間者,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向他造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請求為具體之說明。 |
起訖頁 | 31-44 |
關鍵詞 | 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事證開示制度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8 (21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8021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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