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提供消息之人及獲悉消息之人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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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銘昇 |
中文摘要 | 激起筆者選擇此一題目的原因是受到外資圈第一美女涉及之內線交易案之啟發。1這個在住處廁所打跨國電話開會談論併購事宜「聲稱被丈夫偷聽」的特殊案件(下稱「家中廁所外偷聽案」),引起筆者注意之處在於:為何司法機關採信當事人「偷聽」的說法成立,而卻又以成立內線交易訴追?為何「偷聽」的說辭,司法機關會採信?因此,基於對此案的一些懷疑,藉此梳理美國法、日本法及臺灣法制的差異,釐清我們與其他國家法制的不同處,也希望能糾正一些既存的錯誤觀念。 |
起訖頁 | 80-93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21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70213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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