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擴大──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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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仁淼 |
中文摘要 | 某報社於2019年10月25日以「學生抽菸、無照騎車被記過可跟學校打官司」之標題,作出如下之報導1:臺中長○高中一名學生,2016年叼菸又無照騎車,被學校記過;新竹培○國中一名學生,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成績卻被打7折。兩名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卻援引釋字382號解釋,指學生只有被退學才可提告,經過大法官審查,25日做出變更382號解釋的784號解釋文,各級學校學生如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均可提出行政爭訟救濟,不再限於退學。 |
起訖頁 | 68-79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21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7021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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