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單獨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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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例1:單獨沒收案】試問下列偵查中案件之刑事追訴障礙情形,可否單獨宣告沒收?1.淘空公司資產的負責人逃亡海外,但其於國內仍有資產。2.軍購弊案行賄者逃亡海外,於海外帳戶有大筆軍購佣金。3.毒窟意外被查獲,不知名的毒販及買受人匆忙逃逸,現場遺留交易毒品及一皮箱現金。【例2:委託殺人案】甲因收受酬金50萬元而持刀殺人,經檢察官起訴。試問下列情形,扣案之兇刀及酬金得否(或應否)宣告沒收?檢察官需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若未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情形有無不同?1.法院審理後,認甲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事由而判決無罪。2.法院審理後,認甲出於己意而中止,依中止未遂而免除其刑。3.法院審理後,甲始陷於心神喪失,法院停止審判,但甲離康復遙遙無期。 |
起訖頁 | 46-67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21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7021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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