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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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建地一筆,各享應有部分4分之1,經共有人全體協議,同意將系爭建地分為A、B、C、D四區,由四人各分得其中一區之單獨所有權。如協議不成,經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法院以裁判分割確定,所定分割方法與前述協議分割之結果相同。試問: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之效力有無區別? |
起訖頁 | 17-19 |
關鍵詞 | 裁判分割、協議分割、當事人不適格、物權之效力、債之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21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7021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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