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團體協約期間雇主片面決定勞動條件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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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岳宏 |
中文摘要 | X工會於2014年3月31日函請Y學校就薪資等事宜進行團體協商,嗣同年4月29日預備會議時,Y學校與X工會確認X工會具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之團體協商資格,進而分別於同年6月25日、同年7月16日、同年9月17日舉行團體協商,而於2014年10月17日簽署團體協約。惟X工會所發出團體協商之議題,乃以Y學校教職員之薪資條件為協商之內容,Y學校卻於2014年4月8日行政會議,逕行通過行政人員約定要項,其中第3條及第6條即涵蓋X工會要求進行協商之內容,X工會主張Y學校於團體協約協商期間,片面決定勞動條件,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請問X工會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30-33 |
關鍵詞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團體協商、誠信協商、誠實信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6 (21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6021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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