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過苛條款 |
---|---|
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例1:竊盜差額案】 平日遊手好閒的甲,竊取一輛市價(新臺幣,下同)12萬元的高級公路車,該單車失主不明。 Q1.設若甲將單車贓物停放在自宅,卻被不明竊賊偷走,試問本案應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下同)之金額? Q2.設若甲至黑市以優惠價格售出單車,得款5萬元現金,試問本案應沒收金額?亦即,是否包含7萬元差額,及該差額可否適用過苛條款減免? Q3.設若甲竊取後隨即將單車贈與給不知情之女朋友丙,丙停放路邊因強颱過境路樹倒塌,單車成廢鐵。試問本案應沒收數額?可否適用過苛條款減免? 【例2:裝窮抗辯案】 家庭工廠業者甲以非供食用之銅葉綠素混入低價油品,冒充進口純橄欖油出售,2年來販售所得總計1千萬元。其中,原料進貨、銷售成本及工資經估算合計400萬元,亦即,甲因販售混油所獲淨利600萬元。經檢察官起訴攙偽假冒罪(食安法§ 49 I),審判中甲之辯護人雖不爭執總額原則,但主張甲因事件爆發後債務纏身,且販售所得早已投入再營運及發放工資,若悉數追徵工廠將倒閉、僱員失業及債權人追索無門,遂提出相關事證請求法院依過苛條款僅追徵淨利600萬元,法院從之;此外,由於購買混油者皆為小額消費者,自始至終皆無人出面主張發還。案件確定後,檢察官執行時始發現甲資力雄厚,事發後曾將大筆資產移轉、藏匿於親友名下,根本沒有無力清償情事。試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有無補救方法? 【例3:和解差額案】 甲以一顆溪床隨手撿來毫無價值的紋石,向鄰居老婦乙誆稱此乃經鑑價市值30萬元之稀有玫瑰石,經乙討價還價後以現金20萬元成交,甲隨即將得手款項揮霍殆盡。東窗事發後,檢察官起訴甲詐欺罪,甲為求輕判,審理中以12萬元與乙達成和解,且在甲家人籌款協助下,如數給付乙。試問本案應否宣告沒收及其額度多少?8萬元和解差額,應如何處理,始為合法? |
起訖頁 | 36-59 |
關鍵詞 | 沒收、過苛條款、過苛調節、和解差額、善意第三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5 (21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50211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