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院的VIP?──顯無理由之訴與起訴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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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靖惠 |
中文摘要 | A原係B公司之員工,自遭B解聘後,即基於同一紛爭事實,亦即解聘所衍生之相關爭端,先後以B侵害其姓名權、隱私權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多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其中一案係A主張B未經其同意,出示其曾請訴外人C轉交予B公司使用之個人隱私資料,作為寄送存證信函之地址,認B不法侵害伊之隱私權、名譽權,而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B應賠償A新臺幣(下同)3萬元。然A所主張之隱私資料檔案係先前A將任職於B公司時,提供予B公司所建立者,後B公司與A發生勞動契約紛爭,B則以該資料檔案所載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予A。法院以縱然A主張B將其資料檔案公開揭示作為寄發存證信函之地址為可採信,B本即得以該資料檔案所載之住所,對A發信為連繫之用,而不構成不法侵害A隱私權之行為,亦無貶損社會上對A個人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認A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又因A對於B提起之類似訴訟過於頻繁(計有數十件民刑事訴訟事件繫於該院及同院檢察署),其中多案經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故該院於理由中並指明A有濫行訴訟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3項,處罰原告罰鍰6萬元。 |
起訖頁 | 14-17 |
關鍵詞 | 顯無理由、起訴審查、訴訟要件、訴之利益、濫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5 (21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5021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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