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處分之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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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A於1986年以其所有甲地(58公頃)非都市土地山坡地,向B縣政府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後(下稱「原開發許可」),1989年又申請該土地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亦經B縣政府許可。2005年A將其所有甲土地讓售予C、D、E,C、D於2009年向B縣政府申請位於原開發許可區域內部分建造執照時,B亦核准其變更部分地區之原開發許可內容,E於嗣後再申請建造執照是否應受A取得原開發許可之拘束與限制?(本件從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8年1月份決議事實加以改寫而成)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決議、開發許可處分、法律關係繼受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5 (21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5021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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