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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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書楷 |
中文摘要 | 甲男因駕車逆向停車遭警方盤查,員警聞出車內有濃濃K他命(愷他命;Ketamine)菸味,進而起出1包0.51公克的K他命,甲當下坦承吸毒,員警遂將甲帶回警局驗尿並進行平衡檢測。在平衡測試中,甲男左右搖晃、腳步不穩,員警認為甲已達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於是乃以甲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甲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採信檢警所提證據,判決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甲不服判決,自認吸食K他命後並不影響其開車專注力,遂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檢視警方執法影像檔,認為甲走直線測試時,僅在盡頭處稍微不穩,單腳站立30秒沒有搖晃,畫同心圓尚能連續且在0.5公分環狀帶內,難以認定甲因吸毒後有精神不濟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甲犯行成立,乃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
起訖頁 | 35-46 |
關鍵詞 | 不能安全駕駛、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罪責原則、適格犯(適性犯)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1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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