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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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正嘉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被起訴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即接受集團的「掌機」指派,持有假的檢察署公文,以其涉案須監管銀行存款為由,收取現金的詐騙行為。起訴後乙在法院自白犯罪,並以證人身分供稱,當時由乙擔任「上前專員」,前往指定地點與被害人會面,向被害人自稱其為某地檢署檢察官派來之人員,提示偽造公文,俟被害人陷於錯誤,即向被害人收取款項,甲則擔任「照水」,負責在被害人住處及取款地點附近察看被害人舉動,掌握取款地點及被害人動態回報機房。後繳回集團首腦,並進行抽成分贓。但甲否認犯行,表示沒有參與。問法院可否僅以乙的不利陳述,來認定甲的犯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事實) |
起訖頁 | 20-22 |
關鍵詞 | 共犯自白、共犯不利陳述、補強證據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1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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