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身體不適趴趴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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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開平 |
中文摘要 | 人在武漢的臺籍人士甲,出現發燒以及咳嗽等呼吸道症狀,在當地就醫領藥後,隨即於次日返回臺灣。 於甲返臺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經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列為傳染病防治法之第5類法定傳染病,醫療院所診治病患如發現疑似個案符合病例定義,需於24小時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單位將針對疑似病例進行隔離治療、疫情調查、自主健康管理及接觸者健康監測等防治措施。其後又宣布自武漢及其鄰近區域返國入境有發燒、咳嗽等身體不適,無論是否服退燒藥、止咳藥,都應主動向機場及港口檢疫人員報到,以及返國14日內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應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資訊,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甲於返臺後1日,因為仍然有發燒咳嗽等症狀而在臺就醫,就醫時未告知旅遊史及接觸史,而後又前往舞廳點了1名舞小姐A作陪喝酒,並在舞池中一同跳舞。次日再度就醫,由市政府衛生局安排至醫院隔離治療,後經確診為武漢肺炎。 A於與甲跳舞後,出現疑似肺炎症狀,在得知甲確診感染武漢肺炎後立刻通報處理。所幸A經2次檢驗均為陰性反應,確認排除感染。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
起訖頁 | 16-19 |
關鍵詞 | 傳染病、傷害、武漢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1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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