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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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温豐文 |
中文摘要 |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建地,面積200平方公尺,甲、乙之應有部分分別為10分之9與10分之1,甲以其應有部分向丙貸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設定抵押權作擔保;乙亦以其應有部分向丁貸款100萬元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嗣後,二人就該建地之分割進行協議,因協議不成,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基於若以原物分配,乙分得之部分將成為畸零地,不利土地有效利用之考量,判決將土地分配給甲,並命甲補償乙120萬元。請問丙在甲之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及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13-15 |
關鍵詞 | 共有物分割、應有部分、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權利質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1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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