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法所得之物沒收沒入競合之適法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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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鎮榮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之代表人乙及實際負責人丙,為甲執行業務,由緬甸轉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之茶葉,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認定系爭貨物產地為中國,核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所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且同時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定之管制進口物品。因甲為系爭貨物之實際貨主,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甲涉有逃避管制進口,私自輸入大陸物品之違法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科處貨價1倍之罰鍰外,併沒入私運貨物。惟因系爭貨物於受裁處沒入前已放行,致無法裁處沒入處分,遂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沒入貨物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甲不服,主張就本件相同系爭貨物,業經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其為財產所有人,依201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3,233萬元;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復為沒入系爭貨物價額之處分,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沒入、沒收、所有權之剝奪、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1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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