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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得之物沒收沒入競合之適法處置
作者 詹鎮榮
中文摘要 甲公司之代表人乙及實際負責人丙,為甲執行業務,由緬甸轉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之茶葉,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認定系爭貨物產地為中國,核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所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且同時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定之管制進口物品。因甲為系爭貨物之實際貨主,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甲涉有逃避管制進口,私自輸入大陸物品之違法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科處貨價1倍之罰鍰外,併沒入私運貨物。惟因系爭貨物於受裁處沒入前已放行,致無法裁處沒入處分,遂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沒入貨物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甲不服,主張就本件相同系爭貨物,業經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其為財產所有人,依201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3,233萬元;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復為沒入系爭貨物價額之處分,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起訖頁 6-8
關鍵詞 沒入沒收所有權之剝奪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4 (21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2004021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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