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產信託違反特留分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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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甲有子女乙、丙。乙有子女A、B。甲在生前以遺囑將名下之1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立遺囑信託,期間為60年,受託人為乙。信託受益人有4人,包括乙、丙、A、B。在信託期間內,信託利益(出租不動產所得之租金,稱「收益受益權」)由全體受益人各分配1/4,但乙、丙若於信託期間死亡,即終止其權利,其受益權由A、B平均分配。期滿後,信託財產(歸屬權利)由全體受益人各分配1/4,但乙、丙若於期滿前死亡,其受益權由A、B平均分配。甲死亡時,乙、丙均為45歲。甲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包含系爭不動產價值4,800萬元,及200萬元存款。丙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認為信託之內容侵害其特留分,故行使扣減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及遺產分割。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16-18 |
關鍵詞 | 特留分扣減、遺囑、遺產分割、信託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3 (20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3020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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