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認事用法、法律明確性與聲請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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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甲駕車於某路口違規與騎乘機車之乙發生碰撞,乙因而受傷。甲有向乙詢問傷勢情況以及是否要叫救護車,乙表示不用。甲因另有要事處理,電請附近之友人前來現場處理後即行離去。後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審理時,對於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而屬違憲,爰聲請釋憲。試問:大法官如何審理本案?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法官聲請釋憲、法律明確性、憲法訴訟法、裁判憲法審查、肇事逃逸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3 (20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3020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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