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終身不得與小三結婚──契約自由?違反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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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姿汝 |
中文摘要 | 近代的私法,以私法自治為根本,在民法中最重要的體現即是「契約自由原則」。在此一原則下,本應該尊重契約當事人之意思。惟,在社會各方面多元發展與急速變化的現今,當事人間約定的契約內容也五花八門。常見契約爭議之一,當一方當事人違約定在先,卻反過來主張該契約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或違憲應為無效,據此來拒絕給付違約金等責任。究竟,此乃違約後做為逃離債務不履行責任之藉口?亦或該契約內容真有不當性、反社會性?判斷基準又為何呢? |
起訖頁 | 72-84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20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20208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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