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許可外國民事及家事裁判執行之訴(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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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再就承認要件言之。其一是依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不承認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非訟法第49條第1款)。此一承認要件係為保障被告或相對人之程序權及我國法院之專屬管轄權。因被告或相對人不負至無審判權及國際審判管轄權之外國法院應訴或應訊之義務,如該外國法院竟不顧此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欠缺仍為本案判決或裁定,則阻止該外國判決、裁定之效力擴張至我國,據以事後保障被告或相對人之程序權。 |
起訖頁 | 34-54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20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2020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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