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污點證人,司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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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裕順 |
中文摘要 | X公務員承辦合宜宅興建案,牟生貪念邀其友人A擔任白手套居中協調聯繫,提供招標資訊予建設公司負責人Y以利取得標案,事成之後再指示友人A收取賄款。稍後,本件公務員瀆職案「東窗事發」,偵辦過程A獲檢察官事前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1項,詳述與該案案情有關係之重要待證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X、Y犯行,並獲檢察官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之判決。然而,本件X公務員之辯護人,認為證人A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偵訊所為不利X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
起訖頁 | 23-26 |
關鍵詞 | 窩裡反、污點證人、證人保護、司法交易、認罪協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20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2020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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