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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許可外國民事及家事裁判執行之訴(上)
作者 許士宦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及非訟事件法(下稱「非訟法」)均規定,外國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或裁定,在一定要件之下,承認其於我國發生效力(民訴法第402條、非訟法第49條),此等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所準用(家事法第51條、第97條)。採用此等外國裁判承認制度之主要理由在於,雖然外國裁判係由裁判國法院行使其審判權所作成,在國際法上未經我國立法或條約簽訂不當然發生效力於我國,以致其在我國無從發揮解決紛爭之機能。為此所繫涉外事件在我國謀求紛爭解決,紛爭當事人勢必於我國再啟裁判程序,此既增加其勞時費用而蒙受程序上不利益,並添增我國法院之勞時費用而不符訴訟(程序)經濟,況且可能發生兩國裁判歧異致引發法律關係之不安定。
起訖頁 46-63
關鍵詞 許可執行訴訟程序保障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外國裁判效力自動承認制度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12 (20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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