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文書偽造內容的真實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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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澤天 |
中文摘要 | A貸予B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後遺失借據,因B拒絕還債,A冒用B的名義,重新用紙筆製作一張新的借據,以在民事法院提出證明,卻不為法院採信。B提出成立偽造文書與詐欺的告訴,經過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理後,法院無法澄清借據內容是否不實,也就是無法確認A是否對B具有50萬債權,而只能確信該借據係由A冒用B的名義製作。試問A的可罰性? |
起訖頁 | 25-27 |
關鍵詞 | 私文書、偽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行使意圖、罪疑唯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2 (20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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