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製造噪音之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與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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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甲和乙相鄰而居,甲每天清晨6點即於自宅A屋以鐵器重擊地板、鐵器刮除地板或以最大聲播放佛經音樂,持續或斷續製造噪音至晚上8點止,此種情況已經持續數年之久仍繼續進行中。 乙受不了甲所製造的噪音,主張甲應對於噪音所造成乙之精神上的痛苦,賠償慰撫金,並要求甲於A屋不得製造超過噪音管制法所定取締標準之聲響。 甲則主張,其製造聲響從未接獲環保局之罰單,自屬合法行為,乙無權要求甲於A屋不製造聲響。何況其製造聲響已經好幾年了,早已超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乙即使有請求權也已經罹於時效了。再者,乙並未因為甲製造的聲響罹患任何疾病,其健康並未受損,自無從請求慰撫金。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消滅時效、居住安寧、慰撫金、健康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2 (20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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