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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停止供貨威脅相對人接受漲價,是否構成不法脅迫行為?
作者 葉啓洲
中文摘要 甲於2003年7月27日與第三人訂立承攬契約,由甲施作某工程。為履行上開契約,甲於同年8月8日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於該契約所附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約定:「本工程履約期限內,如遇物價異動,乙不得向甲提出補償差額或交貨方面有所變動。如因此造成甲之損失,乙應負擔此損失金額。」詎乙竟於2004年3、7月間,先後藉詞以停止供貨、斷貨之方式威脅甲,片面宣布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致甲自2004年3月起至2006年1月止,支付調漲後價金予乙之價差金額共新臺幣1,400萬元。事後甲主張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依同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及賠償所受之損害。乙抗辯:伊因混凝土營運成本上漲,先後三次與甲協調經其同意後,始調整價格,並無脅迫行為。
起訖頁 9-11
關鍵詞 脅迫不法性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12 (20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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