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愛情的騙子──感情因素下之財產處分與詐欺罪 |
---|---|
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甲女與乙男參加婚友社結識並開始交往,在美體沙龍工作的甲告訴乙:「我有業績壓力,若你願意捧場購買商品,我會很開心的。」乙為了博得美人芳心,於是花了10萬元加入該沙龍之會員。其後,甲又向乙表示自己想獨立開店,欲向乙借款100萬元當資金,乙有所猶豫,甲則告訴乙:「我想自己開店是希望經濟可以穩定,這樣也能早點結婚,之後一旦回本就會馬上還給你的。」乙於是同意借款給甲。其後,甲逐漸疏遠乙,乙認為自己受騙,遂對甲提出詐欺罪之告訴。對此,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 |
起訖頁 | 16-19 |
關鍵詞 | 詐欺罪、感情詐欺、詐術行使、財產損害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1 (20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1020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