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針對「受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申請程序重新進行 |
---|---|
作者 | 謝碩駿 |
中文摘要 | 甲為了在某直轄市境內興建大樓,向該直轄市主管建築之A機關申請建造執照。A機關審查後,以該棟大樓興建完成將形成永久日照陰影致影響鄰人日照權為由,拒絕發給甲建造執照(B行政處分)。甲不服B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B行政處分遂告確定。請問:甲可否在B行政處分確定之翌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A機關申請B行政處分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既判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1 (20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1020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