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之連帶職災補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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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津津 |
中文摘要 | A公司為機械製造公司,因擴廠需要蓋新廠房,蓋廠房並非A公司之營業範圍,故而交由B公司承攬該項工作,惟B公司因人力不足將蓋新廠房之工作再承攬給C公司。在建造過程中,C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甲,因未配戴安全帽進入工地受到極嚴重之傷害。試問甲可否就其所遭遇之職業災害向A公司請求連帶補償?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承攬、再承攬、原事業單位、職災、連帶補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0 (20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0020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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