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額給付型健康保險契約過度重複之制約 |
---|---|
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向A、B、C、D、E、F、G等7家保險公司投保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約定「住院」即給付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另,甲又分向H、I、J、K、L、M、N等7家保險公司投保重大傷病保險,亦均約定住院日額3,000元,並約定經取得健保署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即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30萬元。其後,甲經診斷確診為冠狀動脈血管阻塞,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共住院7日,自費部分支出醫療費用60,000元。而甲即持診斷證明,向A至G等7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共14萬7千元,亦向H至N等7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日額共14萬7千元,並請求總額210萬之重大疾病保險金。設甲與各保險公司訂約時,均未告知各保險公司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之情事,問:各家保險公司有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
起訖頁 | 20-23 |
關鍵詞 | 定額給付保險、複保險、多數保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0 (20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10020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