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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487條但書中間收入扣除
作者
侯岳宏
中文摘要
甲任職乙公司期間,表現良好,乙公司並未具體要求甲改善工作缺失,甲主張乙終止兩造間契約,已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有違,而為不合法。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公司應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2月23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85,000元。
起訖頁
9-12
關鍵詞
解僱
、
民法第487條
、
中間收入
、
受領遲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10 (20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100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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