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發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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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被告甲搭乘火車,於車廂內乘不知名旅客A女下車之際,自其右邊衣袋內竊得一女用皮包,內無證件僅有現金紙鈔合計新臺幣(下同)500元。甲隨即又以相同手法,伸手竊取正要下車的B女的皮包,但被B女當場發現並呼叫而未得逞。甲隨後被帶下火車移送警局偵辦,後經檢察官以竊盜罪名起訴並經判刑確定。甲雖自白竊取A皮包經過,A皮包(含其內現金,下同)亦扣案,但及至本案判決終結時,A皮包雖經公告失物招領,惟皆無人出面主張,亦無從獲悉A女身分。試問:法院應否宣告沒收該A皮包(Q1)?此外,國家在判決前、後將該皮包扣案之扣押依據為何(Q2)? |
起訖頁 | 42-67 |
關鍵詞 | 沒收、發還被害人、發還條款、被害人優先原則、潛在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鏡像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20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9020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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