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權侵害之過失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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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素華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就「門框之結構改良」創作在臺灣獲准X新型專利權,其後,甲主張乙獨資商號所製造及販賣之「玻璃夾具」產品落入X專利權範圍,因而對乙起訴請求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乙抗辯:玻璃夾具產品係委託案外人所開發,乙亦就該研究成果在臺灣申請及獲准Y新型專利權,乙乃實施自己之Y專利權,無侵害X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乙亦抗辯,其原先從事餅乾之產銷工作,其後始接手父輩所創商號及以該等設備製造產品,並不知玻璃夾有侵害X專利權疑慮。基於以上理由,乙主張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因而無損害賠償責任可言。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專利、損害賠償、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20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9020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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