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訊監察所得對話內容及傳聞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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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犯罪嫌疑人張三涉嫌毒品買賣。警察在取得法院所核發的通訊監察書後,對張三進行通訊監察。在通訊監察期間,取得了張三與其他共犯間關於本案的對話內容。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除存有該對話內容的錄音光碟作為證據,證明張三的犯罪事實。張三的辯護人主張,該光碟的內容為張三與他人間的供述,屬於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沒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試問,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數位資料、通訊監察、傳聞、電腦儲存紀錄、電腦產生紀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20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9020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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