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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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珍玲 |
中文摘要 | 甲所有坐落乙縣○地號土地,種植樟樹、臺灣欒樹等農林作物,經乙縣公告區段徵收為特定區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甲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主張有多項農作改良物依照規定種植距離栽種,卻未得到補償,請求重新查估。俟乙縣函復甲查處結果,甲復提起異議,是乙縣復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該地有多種作物兼種情形,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4點規定,應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因計算該筆土地種植面積已達可容納種植面積內最大值,並小於該筆土地面積。因而決議:維持原地上物查估結果不予補償。乙縣乃據以函復甲復議結果。甲不服,以其農作物種植均按照規定,並非以密度種植云云,應依其實際農作予以補償並提起訴願。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37-40 |
關鍵詞 | 徵收、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補償相當性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8 (20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8020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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