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與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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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富商某甲年逾七十身體日漸衰弱,驚覺萬一日後意識不清,老後將如何自處,由於最近意定監護制度已經通過,乃興起自己選任監護人之念頭,然因其家產龐大,非一人可以處理,故決定由共同打天下之公司重要幹部乙、丙擔任管理財產之要務,由甲之妻丁負責甲之身上照護工作,並據此依法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嗣後甲因腦中風不能為意思表示,其妻向法院聲請為甲之監護宣告,法院依前述監護契約意旨,選定乙、丙、丁為監護人,並分別執行前述職務。其後乙、丙雖克盡職責,但丁妻卻先甲而亡,甲之獨生子戊乃向法院聲請將意定監護轉換為法定監護,並主張應由戊單獨擔任監護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意定監護、意定監護契約、成年監護、分別共同執行職務、公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8 (20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8020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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