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2019年春季的酒駕制裁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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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澤天 |
中文摘要 | 酒駕刑法是近年來臺灣社會最熱門的刑法議題,原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從1999年立法開始初訂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到2008年微幅調漲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再到2011年調漲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2項致死者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起訖頁 | 58-71 |
關鍵詞 | 不能安全駕駛、結果加重犯、再犯、拒絕酒測、強制抽血、不自證己罪原則、連坐處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20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70201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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