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類型、關聯與標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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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若「有權利,必有救濟」,則國家負有建立救濟制度的義務,憲法保障訴訟權的底蘊奠基在此。考諸救濟制度沿革,樣態多繁,功能不一,淵遠流長,以節制公權力為要旨,俾免基本權受侵害,洎自近代,及至今日,蔚為趨勢,享法治國家拱頂冠石之美譽,行政訴訟制度為其中之所尤。行政訴訟之設,不同於行政程序(含訴願程序),旨在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法上之爭議,維護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 |
起訖頁 | 46-57 |
關鍵詞 | 行政訴訟、訴訟類型、訴訟標的、訴之合併、訴訟參加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20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70201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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