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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學分門檻的法學教育態勢與司法國是會議建議的迴響
作者 王文杰
中文摘要 臺灣的大學生要修多少學分才能畢業呢?依各科系的性質差異而不同,但有最低下限的限制。大學法第26條明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其後在2006年8月配套修正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規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128學分。」在2006年這一修正,使得各校法律系的課程作了極大幅度的調整,與在此之前動輒156學分以上,幾乎是法學類科修習全覆蓋的場景顯不相當。
起訖頁 46-50
關鍵詞 法學教育多元學習實習國際交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6 (20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06020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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