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利得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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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知名A藥廠公司之負責人甲,涉嫌製造、販賣某偽藥,多年來A公司因販售該偽藥而進帳新臺幣(下同)1億元,扣除各項成本支出後獲利6,000萬元。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製造、販賣偽藥罪名起訴負責人甲(藥事法§§82, 83)及A公司(藥事法§87)。試問若上開甲、A犯行皆成立,本案應對何人沒收/追徵、金額多少(Q1)?若甲經法院以上開罪名論罪科刑,但A公司經法院判決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Q2)? |
起訖頁 | 36-57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19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50199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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