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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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淑芳 |
中文摘要 | 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甲係A縣B鄉公所(下稱「B」)課員,B辦理甲X年年終考績之程序,係由其單位主管按其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差假及獎懲紀錄,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綜合評擬後,遞送B考績委員會初核,鄉長覆核,經B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於銓敘審定後,B以Y號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通知書上記載甲X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獎懲結果為「留原俸級」(參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甲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及獎懲結果皆不服,於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後,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應列誰為被告?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機關、考績事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19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5019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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