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資款項之取回與盈餘分配──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6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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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甲於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訴外人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及丁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分配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4,675,000元、2,218,000元及1,840,000元,經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查獲並通報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據以核定補徵營利所得所得稅及科處0.5倍漏稅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訟及上訴。國稅局認為上開汽車旅館每月營收,尤其負責人按月提領款匯入上訴人等股東帳戶,其匯款金額大致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故屬於盈餘分配所得性質應課徵所得稅。 |
起訖頁 | 9-13 |
關鍵詞 | 盈餘分配、舉證責任、證明程度、職權調查、本證、反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4 (19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4019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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