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罰法不法利得追繳規定單獨作為裁罰依據之分析──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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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震榮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臺南市環保局於同一處分書中針對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作成兩個單獨之處分,其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6,000元罰鍰;另一,有關廢棄物處理,因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1億4,240萬5,l20元。上訴人就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13號)撤銷罰款6,000元部分,提起上訴。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不法利得、追繳、法定罰鍰最高額、裁罰依據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4 (19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40198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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