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相對總額原則/兩階段計算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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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毒販甲(成年有責男子)搭機前往柬埔寨並投宿當地某五星飯店,於當地黑市接洽某不詳男子並以相當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價格購入海洛因磚數塊,並將該批海洛因磚藏於當地新購的特殊行李箱夾層,搭機返國並成功矇混過關,後以市價440萬元於我國販售予中盤商乙,隨後檢警循線查獲甲,乙則逃之夭夭。甲經起訴後,對上開犯罪事實並不爭執,但其辯護人辯稱利得沒收具刑罰性質,故主張法院應扣除以下犯罪成本(除購毒支出外,其餘皆有消費單據為證):購毒價格200萬元、商務艙來回機票5萬8千元、於柬埔寨三天兩夜食宿支出3萬2千元及購買運毒用行李箱1萬元,合計支出成本210萬元,扣除後沒收金額應為230萬元。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53-68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19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30197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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