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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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家事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其立法理由為,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法院就已繫屬之家事非訟事件,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就僅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尊重其處分權,並設該項但書規定24。 |
起訖頁 | 32-52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19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30197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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