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上要保人的履行輔助人主觀行為風險之可保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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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饒瑞正 |
中文摘要 | 經營固定航線的船舶運送業甲,向乙相互保險組織投保P&I保險,承保風險包括運送契約之貨損民事責任,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今於保險期間,甲的履行輔助人A於卸貨港故意無單放貨(未憑得移轉之載貨證券或運送單據交付貨物)一批,致甲依法對合法載貨證券持有人賠償10萬美元後,對乙提起保險金給付之訴。乙主張貨物滅失係甲之履行輔助人A之故意行為所致,而不負給付之責,是否有理由?又如無單放貨係基於A的重大過失行為,有何不同? |
起訖頁 | 29-31 |
關鍵詞 | 主觀不確定性、要保人的履行輔助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損害防阻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19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30197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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