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2018年公司法修法後──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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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甲股東繼續1年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股份18%、乙股東繼續6個月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股份20%及丙股東繼續4個月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股份15%,而甲、乙與丙因A公司經營績效不佳,因而三人聯合請求A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要求改選董事會。A公司董事會不理會甲、乙及丙之請求,擱置該請求而不處理。試問:甲、乙及丙得否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
起訖頁 | 26-28 |
關鍵詞 | 股東會、召集、股東、董事會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19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3019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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