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適法無因管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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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芳賢 |
中文摘要 | 甲在某處溪水邊散步時,聽見乙在水中載浮載沉呼叫救命,甲即躍入水中救助乙。若一、甲在救助乙時,甲與乙因碰撞溪中岩石,致甲頭部受傷流血,而乙雖獲救,但手臂骨折;二、甲在救助乙時,因癲癎發作而嗆水受傷,但甲仍成功救助乙;三、甲在救助乙時,因溪水湍急,致甲遭捲入漩渦喪命,但乙則幸運獲救;四、在上述一、之事實下,甲頭部受傷,但未能成功救援乙,乙不幸死亡。問題:在情形一,甲對乙;在情形二,甲對乙;在情形三,甲之繼承人即配偶丙對乙;情形四,甲對乙之繼承人即配偶丁,分別有無民法(下同)第176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起訖頁 | 13-15 |
關鍵詞 | 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本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19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3019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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