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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調查小組須由升等原審委員組成?──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4號判決
作者 許育典
中文摘要 某甲為國立○○科大的教授,但在國際期刊發表的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涉及利用偽造的人頭帳戶審查自己及親友的論文)而被撤銷。由於這些被撤銷的論文中包含甲當初被評鑑升任教授的參考著作,其任教的○○科大遂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及子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邀請當初升等的原審委員調查甲的行為是否有違學術倫理,又該如何處理?雖然○○科大對五位原審委員均有送出邀請,但最終只有二位委員答應參與調查,並和二位另外聘請的專家學者共同調查後,認定甲的行為確實違反學術倫理,其大學教授資格應被撤銷並報請教育部處理,教育部之後作成撤銷甲大學教授資格以及數年內不得再提升等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及訴訟,認為該調查小組的成員未依照處理原則第8點的規定,由全部原審委員擔任,係屬組織不合法,教育部自不得以不合法組織所調查出來的事實做為行政處分依據。
起訖頁 6-9
關鍵詞 學術倫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3 (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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