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死亡宣告前配偶再婚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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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民國(下同)90年1月1日依法結婚但未辦理登記,其後甲於91年1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長達7年之久。甲失蹤期間,乙受丙男照顧,乙在甲失蹤滿7年後,於98年6月1日與丙再婚。乙再婚後被告知應先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乙乃向法院聲請並獲得法院裁定甲於98年1月1日死亡宣告確定。然而甲於107年1月1日返回住所地,甲先撤銷死亡宣告,並向法院提訴主張,乙當年聲請甲死亡宣告時雖屬善意,但其再婚時尚未聲請對前夫之死亡宣告,該前婚姻關係並未消滅,後婚乃屬重婚應為無效。試問:乙與丙之再婚是否無效?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結婚、死亡宣告、重婚、婚姻無效、瑕疵治癒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2 (19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2019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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