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物品零件之修復與重新製造間之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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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昭華 |
中文摘要 | 甲販售噴洗機,並就該噴洗機內含的一種噴洗機的入洗砂裝置在我國取得「噴洗機之洗砂裝置」新型專利,目前仍在專利保護期內。系爭專利裝置主要係由「轉盤體」、「砂斗杯」、「第一側板」、「第二側板」及「頂板」等構件所組成。其中轉盤體是核心裝置,僅用於系爭專利裝置,除本發明之外,並非可任意使用於其他裝置。其他幾個構件則為消耗品,需依使用情況定期更換。乙為維修噴洗機的廠商,A、B等向甲購買噴洗機,之後請乙代為更換零件,乙未經甲同意代為更換,請問下列是否侵害甲之專利權?一、A在保固期間過後,請乙更換砂斗杯及頂板等零件,乙以非甲販售之相同零件更換之。二、B因轉盤體損壞,請乙修復,乙以與系爭專利中完全相同的轉盤體更換之。 |
起訖頁 | 26-29 |
關鍵詞 | 專利權耗盡、修復、使用權、重新製造、製造權、專利權侵害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19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1019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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